江西政协委员建议完善乡村医疗卫生体系 固乡村振兴“健康之基”******
中新网南昌1月12日电 (刘力鑫)2023年春节将至,广大农村地区即将迎来“返乡潮”。农村医疗卫生资源基础薄弱、医疗服务能力不足,是疫情防控的重点地区和难点领域。正在举行的江西省两会上,多位江西政协委员建议完善乡村医疗卫生体系,进一步筑牢乡村振兴的“健康之基”。
江西是农业大省,农村人口众多。作为农民群众健康“第一道防线”的乡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承担着基本医疗、公共卫生等职能,同时也是打赢健康扶贫攻坚战、疫情防控阻击战的“网底”力量。
农工党江西省委会在一份提案中表示,近年来,江西省村级医疗卫生体系不断完善,但对照乡村振兴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期待,还需进一步优化、升级、提档,要进行医疗卫生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该提案称,要优化体系设置,重点在优化村卫生室布点、加强一体化管理、提高服务水平上下功夫,通过提高准入门槛和建立退出机制,在逐步精简村医队伍的同时提高收入;要加强财力保障,建议将水电、网络、医保接口费用等基本运行开支纳入同级政府预算,由财政保障统一购买医疗责任险,加强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基本药物补助配套落实情况的监管;要提高医保限额,建议从方便群众就医和落实分级诊疗出发,适当提高村卫生室年就诊和次就诊金额限额,给村卫生室的发展“松绑”。
江西省政协委员、萍乡市委常委、统战部部长罗璇也在一份提案中表示,要积极探索优化乡村医疗卫生管理体制,破解乡村卫生健康发展瓶颈,具体包括完善乡村医疗机构和医疗人员制度建设、全面推行乡村医疗机构一体化管理、建立乡村医生执业风险化解机制。还要逐步推动“互联网+诊疗”在乡村医疗卫生领域的应用,提高乡村卫生健康管理现代化水平。
此外,针对当前农村地区面临的疫情防控问题,九三学社江西省委会在一份提案中建议要保障村卫生室药物储备、补充基层医疗机构人员、给重点人群组织发放“健康防疫包”、加强科普宣传,提高个人防护意识、建立村级应急转运队伍,强化急危重症患者转移救治工作。(完)
涉疫刑事案件办理调整后,还有哪些法律问题待明确?******
中新网北京1月9日电(韦香惠)我国对新冠病毒感染已正式实施“乙类乙管”。7日,最高法、最高检等五部门联合出台《关于适应新阶段疫情防控政策调整依法妥善办理相关刑事案件的通知》,对涉疫刑事案件办理调整进一步细化。有关专家表示,这更有利于符合新规所代表的现时的社会评价,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
1月8日,中国边境城市——广西东兴活力逐渐恢复 翟李强 摄这些人可解除羁押
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海关总署联合出台《关于适应新阶段疫情防控政策调整依法妥善办理相关刑事案件的通知》(下称《通知》)。
《通知》明确,自2023年1月8日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不再纳入检疫传染病管理之日起,对违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预防、控制措施和国境卫生检疫规定的行为,不再以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第三百三十二条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定罪处罚。
目前正在办理的相关案件,依照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及时妥善处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处于被羁押状态的,各办案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解除羁押强制措施;涉案财物被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依法及时解除。
《通知》强调,要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侵犯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扰乱正常医疗秩序和严重妨害养老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等重点机构防控秩序,对涉疫药品、检测试剂等制假售假、走私贩私、哄抬物价等危害严重、性质恶劣等犯罪行为,依法从严惩治,坚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对涉疫轻微刑事案件,重在疏导和化解矛盾,统筹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把注重溯源治理、恢复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融入司法办案。
1月7日晚,上海浦东国际机场T2航站楼国际到达层连夜拆除入境旅客闭环转运防疫围挡 殷立勤 摄专家:刑法适用的基本原则是从旧兼从轻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郑戈向中新网介绍,刑法适用的基本原则是“从旧兼从轻”。
郑戈解释,从旧兼从轻原则是刑法和行政处罚法等涉及禁止和处罚某些行为的法律领域所通用的法律适用原则,从旧原则所贯彻的是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的理念,如果某种行为是被行为发生后的新法规定为具有可罚性,则应当按照行为时的旧法不予处罚;从轻原则是对从旧原则的补充,如果行为发生时的旧法规定该行为违法并应予处罚,但新法免除了该行为的处罚或规定了较轻的处罚,则适用新法。
“涉疫刑事案件办理调整是新法轻于旧法时,从轻原则适用的进一步体现。”他说。
北京大学医学人文学院医学伦理与法律系教授王岳认为,“乙类乙管”的实施,意味着刑法随着行政前置法的修改而对涉及新冠感染的行为的法律认定发生了变化。
王岳表示,《通知》对相关人员的解除羁押更符合处罚与违法行为相适应的原则,更有利于符合新规所代表的现时的社会评价,实现判决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他向中新网解释,其中的法理在于,对于新冠病毒感染的乙类甲管措施已经实际解除,且“每个人是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观念不断深入人心,在这一背景之下,人们刻意违反新冠防疫规定的现实可能性和危险性都已经下降,原有可能涉及刑事犯罪的行为已经不足以构成对社会秩序以及公众健康这两个法益的威胁,法律对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评价已发生变化。
“乙类乙管”实施首日的首都国际机场 中新社记者 富田 摄还有这些法律问题待明确
1月8日起,我国对新冠病毒感染正式实施“乙类乙管”。除了刑案办理模式以外,专家认为,还有一些法律问题需进一步明确。
王岳提到,对于因感染新冠无法到岗时,员工工资的发放;感染新冠病毒居家隔离期间,国家是否需要提供生活保障等问题待有关部门统一规定。
郑戈则表示,“乙类乙管”后的法律问题还有健康码、行程码所涉及的公民个人信息删除问题、“乙类甲管”期间违反防疫规定的行为的处罚问题等。
对于健康码是否还有存在的必要,郑戈认为,目前还有人有做核酸的需要,由于路径依赖,核酸检测结果与健康码是绑定的,查询起来比较方便,但健康码的公共用途已丧失。为此,他建议,核酸检测结果可另辟通道供个人查询。(完)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 [责编:天天中] 阅读剩余全文() |